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: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

本公司谨遵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之规定,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。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(一)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;
(二)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。 同时,以下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(一) 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;
(二) 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(三)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(四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您若符合“合格投资者”的条件,欢迎您继续阅览产品信息网页。本网站资料仅为服务信息,不构成对于投资者的实质性建议或承诺,也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;同时,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,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,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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